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094號
CHDV,105,司票,1094,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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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周石桂
聲 請 人 蕭素琴
聲 請 人 蕭良材
前列周石桂蕭素琴蕭良材共同
上列聲請人周石桂等三人因與相對人劉木卿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周石桂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木卿(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0號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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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