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36號
CHDV,105,司拍,136,2016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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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竹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水成
代 理 人 林美人
相 對 人 楊文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文連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3年10 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 19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0月 1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即債 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 相對人於10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60萬元,借款期間自 103年10月22日起至110年10月22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105年3月份即未依約履行,依前 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0萬元及利 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 約定書、還款催告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8月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 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105年8月5日寄 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 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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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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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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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二林鎮 │𥕟 │ │209-13 │田│ 00 │20 │ 38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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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