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27號
CHDV,105,司拍,127,2016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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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吳愛香
上列聲請人吳愛香因與相對人潘明山即蕭景華之遺產管理人間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吳愛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蕭景森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蕭景森之繼
  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二、債權讓與合法通知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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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