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吳愛香
上列聲請人吳愛香因與相對人潘明山即蕭景華之遺產管理人間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吳愛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蕭景森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蕭景森之繼
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二、債權讓與合法通知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