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24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巧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
個月計收逾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逾期費
用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逾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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