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
債 權 人 張伊蘋
上列債權人張伊蘋因與債務人賴喜等二十六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張伊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代繳地價稅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賴喜、李英其、謝金玉、王義、陳榮灝、陳利
、張欽、陳成、唐清印、江鈆、林祺、周木、李吉、郭士友
、鐘金源、鄭回、蕭阿茂、吳蹺、郭元、羅泉、蔡品、蔡和
尚、蔡長思、劉神庇、王林木、王水圳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
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