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231號
債 權 人 張鍊津
上列債權人張鍊津因與債務人黄顏梅玉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張鍊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DCA0000000、DCA0000000)背面影本各一
件(請務必註明該支票背面係屬何張票),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支票(票號:DCA0000000、DC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
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三、債權人聲請向債務人黄顏梅玉、黄珮瑜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請提出如借據或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