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230號
CHDV,105,司促,8230,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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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230號
債 權 人 張鍊津
上列債權人張鍊津因與債務人黄顏梅玉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張鍊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背面影本各一件
  (請務必註明該支票背面係屬何張票),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
  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三、債權人聲請向債務人黄顏梅玉黄珮瑜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請提出如借據或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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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