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03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蕭勝豪即蕭志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蕭勝豪即蕭志信於民國95年1月16日向聲請人
借款額度新臺幣289475元整。
1.其中50000元整,自民國095年0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
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
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
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
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
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
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
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事項為證。
2.其中239475元整,自民國095年0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
請書暨信用貸款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89475
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03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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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蕭勝豪即蕭│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0000 │志信 │2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蕭勝豪即蕭│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39475│志信 │5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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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蕭勝豪即蕭│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9475│志信 │6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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