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0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吳政
債 務 人 林家宇
債 務 人 林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家宇於民國98-100年間邀同債務人林苑如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
筆,共計新臺幣83,30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
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
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
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
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55%浮動計息,其中0.06%
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
1.69%,嗣後陸續調降至年率1.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民國
105年8月18日),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15%固
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
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
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林家宇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5年4月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9,918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
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林苑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00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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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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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苑如、林│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9% │
│ │39918 │家宇 │3月01日起 │3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2% │
│ │ │ │3月30日起 │7月0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55% │
│ │ │ │7月06日起 │7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15% │
│ │ │ │8月01日起 │8月17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8月1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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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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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苑如、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918 │家宇 │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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