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952號
CHDV,105,司促,7952,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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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52號
債 權 人 黃秀女
債 務 人 張響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止未清償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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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