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808號
債 權 人 路振福
上列債權人路振福因與債務人黄金柱即建隆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路振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公示資料所示,建隆企業社為獨資且負責人為黄金柱,如
有誤載應為更正。併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幾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