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630號
CHDV,105,司促,7630,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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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630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顏瑞堂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自何時違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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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