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630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顏瑞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自何時違約。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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