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629號
債 權 人 佳駿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炳州
債 務 人 黃瓊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黃瓊
慧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釋明利息起算日、
補正債務人黃瓊慧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於105
年8月1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雖於105年8月18日補繳裁判
費500元,然債權人迄未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債權人之聲
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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