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629號
債 權 人 佳駿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炳州
上列債權人佳駿昇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瓊慧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佳駿昇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投遞法院為何?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具狀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
四、台端所為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狀內敘述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起算日,然而狀內並無提示附表,請具狀釋明之,以利本院
作業。
五、請提出債務人黃瓊慧(住彰化縣○○鎮○○○街00號)個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
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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