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521號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上列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國鑫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文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