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521號
CHDV,105,司促,7521,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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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52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國鑫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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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