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435號
CHDV,105,司促,7435,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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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王大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六計算之利息,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
  ,並按逾期期數每一期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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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