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54號
CHDV,104,訴,754,2016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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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謝宏賓
○ ○ ○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2,275,21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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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