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謝宏賓
○ ○ ○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2,275,21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