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20號原 告 劉有漢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律師被 告 蕭莞芹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複代理人 蕭汀玹受告知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浚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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