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46號
CHDV,104,訴,1146,2016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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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林何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中新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
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39,73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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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