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288號
CHDM,105,聲,1288,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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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永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7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永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 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謝永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 1 份附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附表:
受刑人謝永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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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號│ │ │ │訴)機關├─┬─────┬─────┼─┬─────┬─────┤ │
│ │ │ │ │年度案號│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 備 註 │
│ │ │ │ │ │院│ │ │院│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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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有期徒刑│104.02.08 │彰化地檢│彰│104 年度簡│104.06.25 │彰│104 年度簡│104.08.14 │彰化地檢104 年度│
│1 │危害│4 月 │ │104 年度│化│字第813 號│ │化│字第813 號│ │執字第4873號 │
│ │防制│ │ │毒偵字第│地│ │ │地│ │ │(105 年度執緝字│
│ │條例│ │ │382 號 │院│ │ │院│ │ │第641 號) │
│ │ │ │ │ │ │ │ │ │ │ │ │
├─┼──┼────┼──────┼────┼─┼─────┼─────┼─┼─────┼─────┼────────┤
│ │毒品│有期徒刑│104.03.10 │彰化地檢│彰│104 年度審│104.09.22 │彰│104 年度審│104.10.13 │彰化地檢104 年度│




│2 │危害│9 月 │ │104 年度│化│訴字第494 │ │化│訴字第494 │ │執字第5633號 │
│ │防制│ │ │毒偵字第│地│號 │ │地│號 │ │(105 年度執緝字│
│ │條例│ │ │962 號 │院│ │ │院│ │ │第462 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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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有期徒刑│104.03.10 │彰化地檢│彰│104 年度審│104.09.22 │彰│104 年度審│104.10.13 │彰化地檢104 年度│
│3 │危害│5 月 │ │104 年度│化│訴字第494 │ │化│訴字第494 │ │執字第5633號 │
│ │防制│ │ │毒偵字第│地│號 │ │地│號 │ │(105 年度執緝字│
│ │條例│ │ │962 號 │院│ │ │院│ │ │第463 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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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