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良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
偵字第3277號),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良杰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良杰係良杰油漆工程行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施作 彰化縣二水鄉蒸汽火車頭展示區油漆作業,並以每日工資新 臺幣(下同)2,000 元僱用張炳聰從事前開工作。黃良杰本 應注意員工使用鋁合梯時,應頭戴安全帽,且應有其他安全 防護措施,以防人員自鋁合梯上墜落地面,而依當時情形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上情,未發給員工安全帽, 致張炳聰於103年10月21日上午10時40 分許,在彰化縣二水 鄉蒸汽火車頭展示區從事油漆工作,不慎自鋁合梯上跌落時 ,因未受到有效保護,受有顱內出血、硬腦膜下出血、氣切 術後及肺炎等傷害,且因硬腦膜下出血術後言語中樞損傷致 失語症,難以言語進行有效溝通失能之重傷害。二、案經張炳聰之法定代理人溫美璇委由徐盛國律師訴由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 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 項,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 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 及第164 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中程序坦承不諱 (院卷第12頁背面、16頁背面),核與告訴人溫美璇於偵查 中之證述(偵卷第10頁背面至12頁)情節相符,且有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104年12月3日勞職中4字第1040413654 號函 附之工作場所發生重傷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表(他卷第6至9頁 )、失能鑑定報告書(他卷第10至11頁)、本院104 年度監 宣字第253號民事裁定(他卷第12至13頁)、本院104年度勞 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偵卷第14至23頁)等附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雇主對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 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又雇 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 ,並使其正確戴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 款、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僱用 被害人張炳聰從事油漆工作,本應注意上開勞工安全法規之 規定,然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而疏未注意,致被害人受有事實 欄所載之重傷害,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 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三、爰審酌本案之發生,係被告未注意遵守勞工安全法規之規定 ,既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予被害人正確戴用,復未提供其他安 全防護措施,致發生本件工安事故,造成被害人受有重傷害 ,家中生計頓時陷入困頓,被告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 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其前僅有賭博前 科,素行尚稱良好,兼衡被告現為油漆臨時工、已婚育有 3 名子女之生活狀況,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院卷第17頁), 及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沒有堅持被告一定要去坐牢,但 希望被告一定要把錢賠出來(院卷第17頁),另酌之本案民 事部分業經本院於105年4月7日,以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判 決被告應給付被害人409萬餘元之損害賠償(偵卷第14 至2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