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5年度,25號
CHDM,105,交簡附民,25,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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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蕭劉桃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被   告 游境鎮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法定代理人 謝文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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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