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樹
訴訟代理人 洪穎臻
被 告 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適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予再開辯論,並定於一0五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於民事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