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6號
PTDV,105,訴,216,2016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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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陳龔智
訴訟代理人 蘇傳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盛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下同)105 年6 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2,
205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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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盛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