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銀雪
複代 理 人 張惠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見美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50,436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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