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丕露
代 理 人 謝建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及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及提出如 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 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 色)「正本」。
2.提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3.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 、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 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 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4.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3 、104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5.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6.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8.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9.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2.債權人清冊是否漏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單質押借 款、民間債權人陳秀鳳之房屋抵押借款?如是,請更正後再行 提出之。
3.聲請人積欠屏東市農會之債務為有擔保房屋貸款,此房屋貸款 現由何人繳納(若由聲請人繳納並應提出證明)?並表明是否 訂立自用住宅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