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蕭貴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蕭貴宗係被繼承人蕭富宗之繼承 人,被繼承人蕭富宗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死亡,爰依民法 第1156條規定,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云云。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 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56條 第1 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 報之前提,須聲明人係應繼承人而於陳報時業已取得繼承權 ,自不待言。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蕭富宗(男,39年1 月18日出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街00號)於105 年5 月16日死亡,聲請人蕭貴宗主張其 為繼承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 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納稅義務人違 章欠稅查復表等件附卷可稽。惟被繼承人蕭富宗未婚無子嗣 ,而聲請人蕭貴宗為被繼承人蕭富宗之胞弟,有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而先順序之繼承人尚有被繼承人之母 蕭李松貞並未拋棄繼承,復查無喪失繼承權之情事,亦有聲 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查詢案件查詢清 單在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先順序繼 承人蕭李松貞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請人蕭貴宗依法對被繼 承人之遺產即無繼承之權,是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