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262號
PTDV,105,司繼,262,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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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吳寶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念祖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念祖即劉勇士(男,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屏東縣○○市○○路00號)於99年8 月3 日發現死亡,生 前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迄未清償,因其第一、二順位繼承人 均已拋棄繼承,無第三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 且親屬會議未任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為確保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 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繼承人劉念祖於99年8 月2 日發現死亡,固據聲請 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第一 順位繼承人即子女劉思杏雖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830 號卷宗核對無訛,而 第二順繼承人即父母劉佛坤、吳桂英均先於被繼承人劉念祖 死亡,亦有除戶謄本在卷可考,然其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同父 異母之兄劉勇壯、弟劉勇良、妹劉莉君及同母異父之兄林國 清(嗣於103 年2 月24日死亡)並未於法定期限內拋棄繼承 或喪失繼承權之情事,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前案紀錄表、全 戶戶籍謄本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 劉念祖人尚有上開繼承人,非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揆諸前揭 規定,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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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