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5號聲 請 人 赫茲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百琪上列聲請人與曾威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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