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25號
PTDV,105,司票,625,201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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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赫茲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百琪
上列聲請人與曾威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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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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