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344號
PTDV,105,司促,8344,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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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4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清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捌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
  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93年3 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
  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
  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7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150 (下同)元之違約金。
㈢、相對人至95年4 月2 日止共計結帳為28,088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25,893元為自93年3 月16日起至95年4 月2 日止之消費
  款,1,895 元為循環利息、300 元為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83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劉清德  │自民國95年4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25,893元│     │月3日起   │月31日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
│  │    │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劉清德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
│  │25,893元│     │月3日起   │      │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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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