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307號
PTDV,105,司促,8307,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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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0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鄒方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
  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
  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計收最高以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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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