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302號
PTDV,105,司促,8302,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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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0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許志祥
      高文豪
一、債務人許志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貳佰零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高文豪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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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