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2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曾玉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零玖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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