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214號
PTDV,105,司促,8214,2016082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214號
債 權 人 環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霞
債 務 人 曾國豐即豐農鑿井機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環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