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16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郭綉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陸仟零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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