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09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賴佳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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