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8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范泰正
范瑞陽
蘇美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范泰正於民國91年5 月至93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范
瑞陽、蘇美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4,45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范泰正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范瑞陽、蘇美蓮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788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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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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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范泰正、范瑞│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326 │
│ │34,456元│陽、蘇美蓮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范泰正、范瑞│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34,456元│陽、蘇美蓮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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