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831號
PTDV,105,司促,7831,2016081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83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古豐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參佰零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次
  最高連續收取為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古豐誠於民國94年8 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72,303 元及自民國
  105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
  利息,並自民國105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
  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即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272,303 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