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83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古豐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參佰零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次
最高連續收取為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古豐誠於民國94年8 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72,303 元及自民國
105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
利息,並自民國105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
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即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272,303 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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