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7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進丁即張錦青之繼承人等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人係「
無權占用」聲請人管理之土地。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等連帶
給付「遲延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
件。(若係誤繕,請一併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