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799號
PTDV,105,司促,7799,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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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7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進丁即張錦青之繼承人等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人係「
  無權占用」聲請人管理之土地。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等連帶
  給付「遲延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
  件。(若係誤繕,請一併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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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