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759號
PTDV,105,司促,7759,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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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7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簡金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鄭長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陳鄭長妹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經核借款契約書內容所載,借款期間為自民
  國104 年9 月21日起至104 年12月20日止、違約金則約定為
  按每日利息以新臺幣每佰元利息新臺幣壹角計算,是本件借
  款之到期日應為「104 年12月20日」,而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則係「按每日利息」計算。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自10
  4 年9 月21日起」計算之利息及按「本金金額」每日每萬元
  以10元計算之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
  文件。(若係誤繕,請一併更正。)
三、若係請求票款,則請釋明:
 ㈠本票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
  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
  得向債務人請求付款。)
 ㈡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本票之提示日)。
 ㈢請求債務人給付「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按本金金額每
  日每萬元以10元計算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
  債權釋明文件。(如未特別約定請求之利率及違約金,利息
  之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6 、違約金則不得請求。)
四、請提出債務人陳鄭長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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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