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4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高慧鶯
李妙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李高慧鶯於民國92年12月12日邀約李妙嬋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0,000 元整,約定於96年12月12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3 月1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
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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