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33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楊絮如
債 務 人 楊金豊
楊金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利息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壹拾
參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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