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2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郭蘭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