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19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郭蘭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二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六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三五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