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60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蕭任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陸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
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92年9 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
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
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600 元之違約金。
㈢、相對人至94年7 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85,963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71,877元為自92年9 月25日起至94年7 月10日止之消費
款,9,886 元為循環利息、4,200 元為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76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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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蕭任鋒 │自民國94年7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71,877元│ │月11日起 │月31日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
│ │ │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蕭任鋒 │自民國94年7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71,877元│ │月11日起 │ │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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