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51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易樟
債 務 人 吳河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參佰伍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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