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443號
PTDV,105,司促,7443,2016080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43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務 人 郭勝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