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3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崑能
債 務 人 蔡振發
蔡富川
一、債務人蔡振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參仟零陸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0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蔡振發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富川負清
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