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430號
PTDV,105,司促,7430,201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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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崑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振發蔡富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務人間之債務關係為可分之債或連帶債務? 若
  為可分之債
  一、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 條定有明
  文。次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同法第745 條亦有明文規
  定。故請釋明本件對一般保證人蔡富川得請求連帶清償債務
  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振發蔡富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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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