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崑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振發、蔡富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務人間之債務關係為可分之債或連帶債務? 若
為可分之債
一、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 條定有明
文。次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同法第745 條亦有明文規
定。故請釋明本件對一般保證人蔡富川得請求連帶清償債務
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振發、蔡富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