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
債 權 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債 務 人 德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升
債 務 人 陳茂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零陸佰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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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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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 │(新臺幣)│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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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50,200元 │自民國105年7月18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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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50,200元 │自民國105年7月19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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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550,200元 │自民國105年7月24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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